雇员在工地工作时受伤,雇主和发包人却相互推卸责任。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和发包人共同承担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65300元。
2008年2月初,李某承包了金州区某建筑公司的内墙打磨工程,约定按照每平方米7元进行结算。后李某找到贾某从事内墙打磨工作,并以每平方米5元与贾某进行结算并发放工钱。同年3月10日,贾某在工地施工时,从建筑架子上摔下受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贾某多次找李某和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贾某委托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刘志永律师向金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和某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费某、被告赵某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李某承包了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内墙打磨工程后,再找原告贾某打工,在劳动报酬方面不再按其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约定的价额结算,而是另行与原告约定结算,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贾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当知道被告李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仍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李某,以致发生事故,依法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其雇主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